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