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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