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