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