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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