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