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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