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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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
第三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
第四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
第七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
第九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
第十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
第十四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
第十五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
第十七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
第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
第十九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二十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
第二十三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
第二十四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
第二十六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
第二十七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
第二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
第三十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
第三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第三十三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
第三十四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
第三十五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
第三十六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
第三十七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
第三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三十九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第四十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