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