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