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