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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