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