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二十三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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