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