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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