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