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