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