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 第二十四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