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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