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六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因作业对建筑物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