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四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