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三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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