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第十一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第十一条 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