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第九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第九条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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