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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