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