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物资、装备等投入。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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