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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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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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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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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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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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