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电力监管条例
›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九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电力监管条例
第十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电力监管条例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
电力监管条例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 查看《电力监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