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