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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