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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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
第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
第七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
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
第十七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
第二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
第二十七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