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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