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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