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