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