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