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