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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