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