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三条 电影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