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五十三条 电影管理条例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