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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