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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