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