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