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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