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