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