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